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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審終審的6種情形

壹審終審的六種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第壹,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第二,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其他壹審終審的案件;第三,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第四,確認調解協議案件;第五,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第六,督促程序案件。

壹、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對於訴訟標的額較小的案件,法院可以采用小額訴訟程序進行審理,壹審終審。這類案件由於標的額小、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因此可以快速、簡便地解決。

二、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其他壹審終審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司法實踐的需要,可以規定其他適用壹審終審的案件類型。這些案件類型通常具有特殊性,適用壹審終審可以提高司法效率,減輕當事人訴累。

三、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

特別程序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壹種特殊訴訟程序,包括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或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等。這些案件由於不涉及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爭議,因此采用壹審終審的方式審理。

四、確認調解協議案件

當事人依據人民調解法等法律,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同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的,法院應當及時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這類案件采用壹審終審的方式,可以迅速確認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五、實現擔保物權案件

擔保物權人以及其他有權請求實現擔保物權的人,可以依據物權法等法律,向擔保財產所在地或者擔保物權登記地基層法院提出申請,請求法院拍賣、變賣擔保財產。這類案件也采用壹審終審的方式,可以快速實現擔保物權,保障債權人的利益。

六、督促程序案件

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條件的,可以向法院申請支付令。這類案件采用督促程序審理,壹審終審,可以迅速催促債務人履行債務。

綜上所述:

壹審終審的六種情形主要包括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其他壹審終審的案件、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確認調解協議案件、實現擔保物權案件以及督促程序案件。這些情形下的案件壹審即終審,無需經過二審程序,可以快速解決糾紛,提高司法效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六十五條規定: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金錢給付民事案件,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審理,實行壹審終審。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六章規定:

特別程序包括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確認調解協議案件和實現擔保物權案件。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壹條規定:

經依法設立的調解組織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申請司法確認的,由雙方當事人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同向下列人民法院提出:

(壹)人民法院邀請調解組織開展先行調解的,向作出邀請的人民法院提出;

(二)調解組織自行開展調解的,向當事人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調解組織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調解協議所涉糾紛應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向相應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二條規定: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調解協議有效,壹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通過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條規定:

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壹)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

(二)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

申請書應當寫明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證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壹條規定:

債權人提出申請後,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通知債權人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申請,該裁定不得上訴。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