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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地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和費用支付辦法暫行規定

根據《安康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壹條安康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範圍:凡未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範圍的城鎮非從業居民、中小學學生(包括職業高中、中專、技校學生)、少年兒童(包括長期隨父母在城市上學、生活的農民工未成年子女)都可自願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第二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市級統籌,全市執行統壹參保繳費政策和標準。

第三條安康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凡在2008年底以前參保的,不設等待期;2009年1月1日以後首次參保或者參保後脫保又重新參保的居民,執行六個月等待期(等待期內不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新生兒在出生後2個月內、中斷其他類型社會醫療保險並在2個月內續接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人員,醫療保險待遇不設等待期。

第四條城鎮居民應在規定申報繳費時間內辦理續保手續,逾期2個月未辦理續保手續的,視為脫保。脫保期內停止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2008年7月1日至10月1日,為2008年下半年和2009年度醫療保險集中申報繳費期,以後每年10月1日至12月10日為下年度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集中申報繳費期。

第五條安康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以家庭戶籍為單位,整體參保。家庭人口以2007年底戶口戶籍為準。

第六條參保登記繳費程序

(壹)首次參保登記時,居民首先到戶籍所在鄉鎮社會保障服務站(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填寫《安康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登記表》(見附件),鄉鎮社會保障服務站(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審核參保人員資格後,將相關信息錄入計算機系統,打印參保居民家庭年繳費票據;參保人員憑票據到指定銀行交納費用後,反饋至鄉鎮社會保障服務站(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由鄉鎮社會保障服務站(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及時將參保及繳費信息上報縣(區)醫保經辦機構,縣(區)醫保經辦機構核準後,於每周壹將信息(包括紙質登記表)傳遞市社保經辦中心;市社保經辦中心核對信息資料後,統壹編制醫療保險證號碼、並制作IC卡和監制《醫療保險證》,縣(區)根據號碼制作《醫療保險證》。證卡逐級下發給參保人。

首次參保登記時須提供家庭戶口簿、本人身份證(沒有身份證的學生兒童除外),參保人員同底二寸免冠照片4張,以下人員還須提供相關材料:

1、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家庭成員醫保證件。

2、城市低保人員提供《安康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上月領取低保金發放存折。

3、殘疾人員提供《中華人民***和國殘疾人證》。

4、“三無”對象提供低保證和相關證明。

5、低收入家庭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提供縣(區)民政部門審核的低收入證明。

6、三歲以下幼兒提供與法定監護人的同底二寸照片4張。

(二)續保時居民應在規定的集中申報繳費期,到戶籍所在鄉鎮社會保障服務站(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辦理相關手續,鄉鎮社會保障服務站(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審核參保人員資格後,打印參保居民家庭年繳費票據;參保人員憑票據到指定銀行交納費用後,反饋至鄉鎮社會保障服務站(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由鄉鎮社會保障服務站(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及時將續保及繳費信息上報縣(區)醫保經辦機構,縣(區)醫保經辦機構核準後,於每周壹將信息(包括紙質登記表的上報)傳遞市社保經辦中心;市社保經辦中心核對參保及繳費信息資料後,即時維護參保人員數據庫,確保參保人員續保信息的準確。

續保時戶口發生變動的居民,須提供戶口發生變動的相關資料;低保人員須提供續保繳費上月領取低保金發放存折;低收入家庭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須提供縣(區)民政部門審核的當期低收入證明。

(三)在參保年度內,未在集中申報繳費期內辦理參保繳費手續的,個人須全額繳納全年保險費用(包括財政補助費用),且不享受繳費時間前的醫療保險待遇。

(四)安康市境內集體戶籍學生,由所在學校統壹安排專人,負責到所在縣(區)醫保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手續。

第七條繳費標準

根據陜政函[2008]105號文件精神,成人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標準為每人每年240元,其中居民個人每人每年繳納160元,中央財政補助40元,省財政補助28元,市、縣(區)財政合計補助12元。其中享受城市低保的人員、持有《中華人民***和國殘疾人證》的殘疾人員、低收入家庭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以下簡稱“三類”人員),個人每年繳納100元,中央財政補助70元,省財政補助49元,市縣(區)財政補助21元。

學生兒童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標準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學生兒童每人每年繳納20元,中央財政補助40元,省財政補助28元,市縣(區)財政合計補助12元。其中享受城市低保家庭中的學生兒童和持有《中華人民***和國殘疾人證》的殘疾學生兒童每人每年繳費10元,中央財政補助45元,省財政補助31.5元,市縣(區)財政每人每年補助13.5元。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員(壹、二級盲人;壹級肢體殘疾人;壹、二級智殘人;壹級精神病人;多重殘疾人)和“三無”人員(無收入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撫養人或扶養人)的個人繳費部分,從縣(區)城市醫療救助資金中列支。

第八條醫療保險證、卡收費

醫療保險證、IC卡工本費的收取,按照省、市物價部門的規定標準收費,實行財政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九條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對職工家屬參保繳費可以給予壹定補助。企業對職工家屬的補助資金可在稅前列支。

第十條本暫行規定從發文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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