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繳納的主體是旅行社;
(2)保證金為現金形式,其他有價證券、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等不能作為保證金的繳付和抵押形式;
(3)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在規定的職權範圍內,根據有關法規、規章和程序,作出支付保證金金額的決定;
(4)保證金須保持滿額,支付賠償後的不足部分,旅行社須在60天內補足,繳納保證金的有關憑證不得作為抵押或償還債務的憑證;
(5)旅行社發生合並、解散、轉讓、破產等情形,保證金作為旅行社企業財產的壹部分,按有關法律規定處置;
(6)旅行社終止經營,退還保證金。
(1)繳納的主體是旅行社;
(2)保證金為現金形式,其他有價證券、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等不能作為保證金的繳付和抵押形式;
(3)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在規定的職權範圍內,根據有關法規、規章和程序,作出支付保證金金額的決定;
(4)保證金須保持滿額,支付賠償後的不足部分,旅行社須在60天內補足,繳納保證金的有關憑證不得作為抵押或償還債務的憑證;
(5)旅行社發生合並、解散、轉讓、破產等情形,保證金作為旅行社企業財產的壹部分,按有關法律規定處置;
(6)旅行社終止經營,退還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