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成語經典 - 襄陽市瓶裝液化氣管理辦法

襄陽市瓶裝液化氣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加強瓶裝液化氣的安全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保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城市燃氣管理條例》、《湖北省燃氣管理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瓶裝液化氣的充裝、經營、使用、運輸、安全事故預防和處理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第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建立瓶裝液化氣服務、管理和監督的協調機制。

瓶裝液化氣安全管理經費按照事權與財權相適應的原則,由市、縣財政予以保障。第四條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是燃氣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瓶裝液化氣行業管理,編制並組織實施瓶裝液化氣經營行業發展規劃,貫徹執行瓶裝液化氣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組織瓶裝液化氣經營企業技術交流,對管理人員、操作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進行崗位培訓,對瓶裝液化氣的銷售、安裝、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瓶裝液化氣器具的使用和維護,組織、協調和宣傳瓶裝液化氣市場安全專項整治行動。

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公安、消防救援、交通運輸、行政審批、商務、發展改革、應急管理、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和規劃、文化和旅遊、財政、審計、教育、氣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同級燃氣行業主管部門做好瓶裝液化氣的管理和監督工作。第五條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瓶裝液化氣用戶進行全面調查,建立各類瓶裝液化氣用戶信息檔案並動態更新;加強巡查,及時發現、制止和查處非法經營、非法購氣、不安全儲存等違法行為;配合相關部門做好燃氣管理、宣傳和引導工作。第六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燃氣行業主管、交通運輸、大數據管理等部門,建立本市氣瓶流通監管系統,實現瓶裝液化氣體氣瓶充裝、運輸、經營、使用全過程的可追溯管理,並實現與地方各級相關部門的信息共享。第二章氣瓶充裝管理第七條瓶裝液化氣體充裝單位應當取得氣瓶充裝許可證,方可從事氣瓶充裝活動。氣瓶充裝應當在固定的充裝系統內進行,充裝單位只能充裝本單位的氣瓶,並建立氣瓶管理檔案。第八條瓶裝液化氣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使用氣瓶,並標註使用登記代碼。第九條實行氣瓶檢驗制度。瓶裝液化氣經營企業應當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前壹個月將氣瓶送具有相應資質的氣瓶檢驗機構進行檢驗。第十條瓶裝液化氣企業應當及時將符合報廢標準的氣瓶委托有資質的機構進行報廢,並建立報廢記錄。第十壹條瓶裝液化氣體充裝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建立和使用氣瓶充裝質量追溯信息系統,建立充裝記錄自動采集和存儲的信息平臺,運用信息技術管理氣瓶充裝過程;

(二)查驗並記錄所購液化氣鋼瓶的相關證明,不得購買、使用無合法來源的液化氣鋼瓶;

(三)向液化氣用戶提供符合安全技術規範和標準、有危險警示標誌的氣瓶,並提供安全使用指導;

(四)負責本單位登記使用的氣瓶的統壹標識和維護;

(五)按照安全技術規範和有關國家標準,做好瓶裝液化氣充裝前的檢驗和充裝記錄,對氣瓶充裝安全負責;

(六)有與充裝和管理相適應的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操作人員應當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

(七)建立健全氣瓶充裝質量保證體系和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液化氣氣瓶充裝事故風險防範措施和應急預案,並有效實施;

(八)充裝液化氣不得摻雜使假或者以次充好;

(九)不得充裝非法制造、報廢、改裝、逾期檢驗、檢驗不合格等存在安全隱患的氣瓶。第三章管理第十二條從事瓶裝液化氣經營活動的企業(含供氣站)應當依法取得燃氣經營許可,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瓶裝液化氣經營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租、出借、轉讓、塗改或者偽造燃氣經營許可證。第十三條瓶裝液化氣銷售實行實名登記制度。

瓶裝液化氣經營企業應當通過信息化手段對用戶進行實名登記,燃氣配送人員上門配送燃氣應當對用戶進行實名登記。

瓶裝液化氣經營企業應當建立氣瓶管理檔案,安裝氣瓶信息系統,及時將氣瓶產權單位、實名登記、充裝用途、檢驗時間等信息錄入信息系統,並在氣瓶顯著位置粘貼信息數字識別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