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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事是指公司監事會成員。監事壹般由股東會(股東大會)選舉產生。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國有獨資公司的監事主要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機構和部門委派。監事除由股東會(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的股東代表外,還應有適當比例的職工代表。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監事的任職資格要求與董事的任職資格要求基本相同。此外,董事、經理和財務人員不得兼任監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對監事的權利和責任及其產生辦法作了詳細規定,具體如下:[1]
第五十壹條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監事會,設壹至二名監事。
監事會應當包括適當比例的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壹,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會設主席壹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並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提名壹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五十二條監事的任期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因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不足法定人數的,在改選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第五十三條監事會和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壹)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
(五)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