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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案件移送的公安標準

法律解析:國家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要求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符合“兩高司法解釋”規定標準、涉嫌構成生產銷售假劣藥品犯罪的人員,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不構成生產、銷售偽劣藥品犯罪,但涉嫌構成非法經營罪、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要依據刑法規定及時移送公安機關。

壹是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積極與公安、司法機關聯系,加強溝通,建立有效合作機制,認真配合公安、司法機關加大對制售假劣藥品的打擊力度。

二是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移送案件時,應當按照國務院關於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妥善保存收集的證據,並依法向公安機關提供所需材料。對涉嫌構成生產、銷售假劣藥品罪的提供資金、賬號、發票、證照、生產經營場所、郵寄、廣告等便利條件的,應當壹並移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壹款第七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壹萬元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壹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