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積極與公安、司法機關聯系,加強溝通,建立有效合作機制,認真配合公安、司法機關加大對制售假劣藥品的打擊力度。
二是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移送案件時,應當按照國務院關於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妥善保存收集的證據,並依法向公安機關提供所需材料。對涉嫌構成生產、銷售假劣藥品罪的提供資金、賬號、發票、證照、生產經營場所、郵寄、廣告等便利條件的,應當壹並移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壹款第七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壹萬元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壹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