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普通合夥企業 的法律責任: 合夥企業法 規定:在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中,壹合夥人個或數個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 合夥企業債務 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 無限連帶責任 ,其他合夥人則僅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這與普通合夥企業是不同的,在普通合夥企業中,合夥人即使是基於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而給合夥企業造成債務,在對外 責任的承擔 上依然是由全體合夥人 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盡管對內其他合夥人可以追索有過錯的合夥人,而在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中,出現由於個別合夥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而導致的合夥企業債務時,沒有過錯的其他合夥人是不需要承擔對外責任的,債權人也只能追索有過錯的合夥人。當然,若特殊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並非因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而導致合夥企業的債務,此種情形下與普通合夥企業壹樣,應當由全體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二、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的法律責任: 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在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而造成合夥企業債務時,首先以合夥企業的財產承擔對外清償責任,不足時由有過錯的合夥人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沒有過錯的合夥人不再承擔責任。當以合夥企業的財產承擔對外責任後,有過錯的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對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 承擔賠償責任 。
法律客觀:《合夥企業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夥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