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奮劑事件:
1、2000年4月7日尹麗麗等四人事件
2000年4月7日,田管中心公布了對尹麗麗、宋麗清、劉雲峰、崔丹鳳四人及其教練的處罰令,上述四人因尿樣呈陽性被處以停賽兩年,並被處以1萬元的罰款,時間從提供尿樣的日期算起。
他們的教練尹國中、蔡宏偉、張阜新以及馬俊仁等都受到了相應的“處理”。
2、2000年7月12日女泳名將吳艷艷事件
2000年7月12日,中國女泳名將吳艷艷涉嫌服用興奮劑。
在濟南全國遊泳冠軍賽暨奧運會達標賽後,吳艷艷藥檢顯示呈陽性。
擅長女子200米個人混合泳的吳艷艷將有可能失去代表中國隊參加悉尼奧運會的資格。
最終中國泳協對吳艷艷作出禁賽4年的處罰,吳艷艷無緣悉尼奧運會。
3、2001年3月男子短跑周偉和楊春雷事件
2001年3月,中國田協宣布了對服用興奮劑的男子短跑選手周偉(江西)和楊春雷(吉林)的處罰決定,其中周偉就是近5年來名聲顯赫的中國男子“百米王”。
中國田協的壹紙判書,使八運會的百米冠軍走下神壇。
4、2001年7月17日田徑運動員李季事件
2001年7月17日,遼寧省田徑運動員李季在國際奧委會反興奮劑委員會進行的賽外興奮劑飛檢中,尿樣呈陽性。
中國田徑協會在2002年3月1日作出的《關於對遼寧省田徑運動員李季等人違反禁用興奮劑規定的處分決定》。
5、2001年10月女子跨欄選手劉靜事件
2001年10月,因涉嫌服用禁藥,著名女子跨欄選手劉靜被處以禁賽兩年的處分,無緣九運會。
擴展資料:
在體育競賽開始前,檢測機構應同有關單項體育聯合會和競賽組委會進行磋商,確定接受檢查運動員的數量及挑選受檢運動員的方法。
選定受檢運動員壹般以比賽名次、是否破紀錄或抽簽結果作為取舍標準,也可根據特殊情況任意指運動員接受檢查。
通常采用以下辦法:
1、獲得各項目第壹名或前幾名的運動員必須受檢;
2、獲得各項目第壹名的必須受檢,第二至第八名抽查;
3、從各項目的優勝者(如決賽前八名)中以抽簽方式決定抽查1至數人;
4、從各項目的全體參賽者中,以抽簽方式決定抽查1至數人;
5、在集體項目中,從各隊中以抽簽方式決定各抽查1至數人;
6、在有紀錄的競賽項目中,凡破世界紀錄、洲紀錄、全國紀錄或運動會紀錄者必須受檢。
興奮劑檢查機構和有關單項體育聯合會的醫費代表根據競賽過程中出現的情況,如懷疑某運動員服用了興奮劑,或對那些成績有異常提高、被人揭發服用興奮劑或有其他特殊情況者,有權在賽後立即指定其接受檢查。
在平時,檢測機構還要選擇壹些著名運動員進有賽外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