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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陽市人大創委會主任判幾年

法律分析:2019年7月19日,東陽市人大常委會主任、黨組書記施侍偉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020年4月30日,東陽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書記、主任施侍偉涉嫌受賄罪壹案,由金華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目前判決文書尚未發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第三百八十六條 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八十八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