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第八條企業應當於每年6月30日至6月1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壹年度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當年註冊的企業,從次年起報送並公示年度報告。
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
第六條企業未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報送上壹年度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該年度報告公示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並予以公示的決定。
第十壹條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在補齊未報告年度的年度報告並予以公示後,可以申請從經營異常名錄中除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除名決定。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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