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範圍和效力
範圍包括:從事工業、交通運輸業、建築業、商業、外貿業、飲食業、服務業、旅遊業、手工業、修理業的國營、合作社營和其他集體所有制營及聯營、 合營的工商企業,以及各省、 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辦理登記的其他工商企業,但鐵道、民航、郵電通信部門和公用事業所屬的工商企業及國防工業生產民用產品的企業,均應依法辦理登記。
主管機關
在中央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在地方是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市、縣工商行政管理局。
種類、內容
申請登記的工商企業,應是直接從事生產經營並實行獨立核算的單位。工商企業所屬的非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由該工商企業統壹申請登記。登記種類包括籌建、開業、變更、歇業。登記內容包括:企業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籌建及開業日期、經濟性質、生產經營範圍、生產經營方式、資金總額、職工或從業人員人數等。如改企業名稱、經濟性質、生產經營範圍及經營方式,須辦理變更登記。如企業合並、分立、轉業及遷移,需分別不同情況,辦理開業、 變更登記或者歇業註銷手續。如停產或停業在1年以上,視同歇業,應辦理註銷手續,繳銷營業執照。
監督管理和罰則
(壹)未經登記擅自籌建或者開業的;
(二)違反核定登記事項進行生產經營不接受勸告或者不按照規定期限改正的;
(三)登記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四)偽造、塗改、轉讓籌建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的。工商企業利用營業執照為合法形式從事非法經營的,其非法所得,應予沒收。
工商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上述情形之壹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根據不同情況,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罰款、通知銀行凍結其存款或者撤銷其銀行帳戶、勒令停辦或者停業、吊銷籌建許可證或者營業熱照的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