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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揚塵汙染防治辦法

第壹條 為了防治揚塵汙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和《安徽省大氣汙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河道整治、建築物拆除、清掃保潔、混凝土砂漿攪拌、燃煤發電產生固體廢棄物、建築垃圾、散裝流體物料運輸和堆放、綠化栽植、礦產資源開采等活動,以及地表裸露產生粉塵等顆粒物造成汙染的防治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揚塵汙染防治遵循政府主導、部門監管、公眾參與、汙染者治理的原則。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揚塵汙染防治綜合治理工作,統籌協調揚塵汙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保障揚塵汙染防治工作經費。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做好轄區揚塵汙染防治相關工作。第五條 在揚塵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中,有關部門的主要職責如下:

(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揚塵汙染防治工作實施統壹監督管理,並對工業企業鍋爐、窯爐煤渣及原煤等物料生產、堆放過程中揚塵汙染防治進行監督管理;

(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建築工程項目施工、市政工程建設、園林綠化和養護工程施工、混凝土攪拌站和預拌砂漿生產等揚塵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三)市容環境衛生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建築垃圾運輸和處置、清掃保潔、城市道路和公***廣場範圍內物料堆場、煤矸石堆場等揚塵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四)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公路、橋梁、港口工程施工、碼頭裝卸等揚塵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五)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工程施工、河道管理範圍內物料堆放、砂石開采堆放等揚塵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六)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協同有關部門查處運輸物料和渣土等車輛的拋灑行為;

(七)其他有關部門在其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揚塵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揚塵汙染防治的管理職責有交叉、不明晰或者沒有規定的,由市、縣人民政府結合實際依法確定。第六條 建立揚塵汙染防治聯席會議制度,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為召集人,城鄉建設、市容環境衛生、交通運輸、水利、國土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為成員單位,協調解決揚塵汙染防治相關問題,督促相關單位落實揚塵汙染防治責任。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采取除塵、抑塵等物理措施、生物措施和使用先進適用的新技術、新設備防治揚塵汙染。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大氣環境的義務,有權對揚塵汙染行為進行舉報。

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揚塵汙染及監管工作舉報制度,公開受理方式。受理舉報後,及時依法調查處理,並及時將調查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第九條 實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應當有建設施工揚塵汙染防治的內容。

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第十條 開采煤炭、建設洗煤廠、堆放煤矸石及其他物料,燃煤發電排放粉煤灰,有關單位應當采取相應的除塵、抑塵措施,指定專門人員和機構負責揚塵汙染防治工作,保證防治汙染的經費。

排放粉塵的工業企業應當配套建設除塵設施。燃煤鍋爐和工業窯爐的除塵設施,應當按照規定實施升級改造。

禁止高灰分、高硫分煤炭進入市場。新建煤礦應當同步建設煤炭洗選設施,已建成的煤礦所采煤炭屬於高灰分、高硫分的,應當采取相應措施限期達標。第十壹條 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向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交施工工地揚塵汙染防治方案,並保障施工單位揚塵汙染防治專項費用。

建設單位揚塵汙染防治專項費用應當列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作為不可競爭費用納入工程建設成本,並在開工前足額支付給施工單位。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制定揚塵汙染防治方案,建立相應的責任制度和作業記錄臺賬,落實保潔人員,定時清掃施工現場;

(二)在施工現場出入口公示揚塵汙染防治措施、負責人、環保監督員、揚塵汙染監督主管部門聯系電話等信息,逐步實行視頻監控,並與監督管理部門聯網;

(三)施工工地四周設置硬質圍擋,主要路段不低於2.5米,壹般路段不低於1.8米。場內堆放的易產生揚塵汙染的物料,在其周圍設置圍擋。堆放物高度高於圍擋的,采取有效覆蓋措施;

(四)施工現場出入口道路必須硬化並配備車輛沖洗設施及配套的排水、泥漿沈澱設施,對駛出施工現場的機動車輛沖洗幹凈後,方可出場;施工現場的道路、加工區,不得有積水、浮土、積土,裸露場地采取覆蓋或者綠化措施;運送散裝物料、建築垃圾、渣土的,采用密閉方式清運,嚴禁拋擲、揚撒;

(五)施工現場土方開挖後盡快完成回填,不能及時回填的場地,采取覆蓋等防塵措施。風速5級以上天氣,停止土方作業,在作業處覆蓋防塵網;

(六)建築垃圾、土方、砂石、粉煤灰等材料分類堆放,嚴密覆蓋,需要運輸、處理的,按規定要求清運至指定的場所處理;

(七)施工現場不得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草、垃圾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八)在進行產生大量泥漿的施工作業時,配備相應的泥漿池、泥漿溝,做到泥漿不外流,廢漿采用密閉式外運;

(九)不得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