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嶺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鐵嶺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的決定(2017)
1.第三條增加壹項主要職責作為第十項,內容為:“(十)負責對全市房屋征收人員進行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的培訓和考核。”2.第七條增加壹款,內容為:“有關部門應當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壹)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出具項目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證明文件;(二)國土資源部門出具項目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證明;(三)規劃部門出具該項目符合城鄉規劃的證明,並劃定紅線範圍;(四)其他需要出具的相關材料。”三、第十條第壹款修改為:“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應當經市維穩辦審核;房屋征收決定涉及500戶以上的,應當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4.第十三條增加壹款:“房屋征收範圍內的社區居民委員會可以組織被征收人和公有房屋承租人的代表組成房屋征收監督組織,向房屋征收部門反映房屋征收的意見和建議,對房屋征收活動進行監督。" 5.第十四條增加壹項,作為第八項,內容為:“(八)其他可能導致不當增加賠償費用的行為。“增加壹款,內容為:“有關部門違反本條規定的,應當依法註銷相關手續。房屋征收範圍內的單位、個人或者有關部門違反本條規定不當增加的補償費用,不予補償。“六。第十六條第壹款修改為:“被征收房屋的建築面積和用途的確定,以房屋登記機構核發的房屋所有權證上標註的面積和用途為準。房屋征收部門需要獲取被征收房屋產權信息的,由市國土資源局提供。" 7.第十八條第壹款修改為:“征收房屋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被征收房屋以外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和使用國有土地進行生產經營的,按照市國土資源部門劃定的國有土地等級確定補償類別和標準,並給予適當補償。(適用於平房、企事業單位)八。將第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市政府確定的部門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九、第二十壹條第二款修改為:“被征收房屋內部裝修的價值、機器設備和材料的搬遷費用等。,由被征收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十、第二十二條修改為:“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名單,供被征收人選擇。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組織被征收人投票。不能確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門會同項目所在地街道、社區組織,采用搖號、抽簽等方式參與隨機確定。隨機確定的,應當經公證處公證。”11.第二十六條增加壹項,作為第三項,內容為:“(三)企業、事業單位和生產加工單位(征收前已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征收時正在營業, 並依法納稅)也可以自願選擇以下方式計算停產停業損失:每年的停產停業損失包括人員工資(參加社會勞動保險的職工的繳費憑證)和企業的合同損失(提供簽訂合同的繳費憑證按所屬行業平均利潤率,扣除25%企業所得稅後計算)和經營損失(按三年稅單平均值結合行業平均利潤率扣除25%企業所得稅後計算)。” 12.增加壹條,作為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規定了擬征收範圍內或者征收範圍內有關事項的公告、通告、公示,信息發布、信息張貼、信息查詢以及其他便於被征收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知曉的方式的;采用張貼方式的,張貼期限不得少於五日。”13.增加壹條,作為第四十三條:“送達被征收物資的方式為: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轉發送達、公告送達。”十四、原第四十二條作為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三條作為第四十五條。十五、第四十五條第壹款修改為:“本辦法自2017年8月20日起施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實施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按照原規定辦理,但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除。”第二款修改為“本辦法有效期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