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
十三。通過信息網絡傳播侵權作品的定罪處罰標準
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他人的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美術、攝影、錄像、計算機軟件等作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壹十七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
(壹)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二)傳播他人作品總數在500件(部)以上的;
(三)傳播他人作品的實際點擊次數達到五萬次以上的;
(四)以會員制方式傳播他人作品,註冊會員超過壹千人的;
(五)數額或者數量雖未達到第(壹)項至第(四)項規定的標準,但分別達到兩項以上標準的半數以上;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額或者數量達到前款第(壹)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壹十七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