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猥褻指以刺激或滿足性欲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實施的淫穢行為。如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對未成熟少年的性騷擾,即使在對象不明了意圖和沒有違抗乃至順從的情況下,也可視為猥褻。猥褻行為的判斷同社會習俗關系很大。性行為的道德標準與可以暴露的程度,由不同社會的性文化主流決定。
廣義的猥褻包括除強奸外所有妨害社會風化的色欲行為,如散布淫穢書刊等。狹義的猥褻包括公開暴露生殖器官,強制或互相自願在對方性感區進行摳摸、摟抱、吸吮、舌舐等行為。猥褻行為嚴重危害被害人身心健康、敗壞社會風氣。
許多國家根據猥褻手段、猥褻對象、猥褻犯的身份或與被害人的特定關系、猥褻方式等特點規定了不同種類的猥褻罪,主要有強制猥褻罪(采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實施)、準強制猥褻罪(特指以非強制手段對兒童實施)、乘機猥褻罪(乘被害人生病、醉酒、熟睡、心神恍惚時實施)、公然猥褻罪(在公開場合實施,如夫婦當眾性交)、利用權勢猥褻罪(利用職權、監護權等實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下列情形之壹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壹)猥褻兒童多人或者多次的(二)聚眾猥褻兒童的,或者在公***場所當眾猥褻兒童,情節惡劣的(三)造成兒童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四)猥褻手段惡劣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