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人才工作條例》自201711起施行,每年的“深圳人才日”為11。
長期以來,深圳人才工作的基礎主要是以各種人才政策為主,缺乏壹部更為全面、高層次、具有統領性的地方性法規。
1,在人才引進和流動方面。
在人才引進和流動方面,條例提出打破戶籍、地區、身份、學歷、人事關系等限制。比如,符合條件的人才可以直接申請入戶,配偶也可以入戶;吸收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的優秀人才進入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科研人員經單位同意,可以帶著科研項目和成果離崗到深圳創業。
2.在人才激勵方面。
在人才激勵方面,條例提出鼓勵知識產權證券化,創新知識產權投融資產品,完善知識產權信用擔保體系,促進知識產權價值實現;單位應當根據市人民政府發布的科技成果轉化指南,制定本單位的獎勵和報酬制度或者與科研人員約定獎勵和報酬;
建立人才榮譽獎勵制度,市、區人民政府將對做出重大貢獻的各類人才授予榮譽稱號和獎勵。
3.在人才服務和保障方面。
在人才服務和保障方面,條例提出通過租賃、出售和補貼相結合的方式提供人才住房保障;為外籍人才在華落戶、子女教育、配偶就業、醫療、簽證、居留等提供便利服務,落實相關待遇。
實施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建立健全侵權預防、預警和應對機制,完善懲罰性賠償制度,營造鼓勵人才創新創業的公平競爭環境。
此外,條例提出,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深圳前海蛇口片區可開展人才創新政策先行先試,探索建立與國際接軌的人才管理體制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