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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為員工利用公司系統Bug越權訪問機密數據,後果是怎樣的?

4月12日消息,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顯示,華為員工易某因工作需要,擁有登錄華為企業資源計劃(ERP)系統的權限,查看工作範圍內相關數據信息。2010年12月,易某從華為公司線纜物控部調任後,未按華為公司的要求將ERP賬戶線纜類編碼物料價格的查詢權限清理,至2017年底,易某違反規定多次通過越權查詢、借用同事賬號登錄的方式在ERP系統內獲取線纜物料的價格信息。

根據違法機密法的規定:

壹、勞動法律

如果是公司員工在勞動合同訂立、履行或終止後,違反公司保護商業秘密的規章制度,違反勞動合同中的保密條款、保密合同或者競業禁止合同約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可以依據勞動法相關規定,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請求違反上述約定的員工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民法規定

如果公司跟員工簽訂過保密協議的,根據合同約定,如果員工違反了保密條款,即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公司可以根據保密合同的約定,或要求商事仲裁或進行訴訟,要求員工賠償相應的損失。

對於明確的商業秘密,即便沒有事前的約定,壹旦實施了法律規定的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並給公司造成嚴重損害後果的,公司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員工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和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三、刑法規定

如果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比較嚴重,給公司造成嚴重損失的,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刑事自訴或向公安機關報案,要求立案偵查。追究侵權人的刑事責任,並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侵權人賠償相應的損失。

四、行政法規定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幹規定》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暫行規定》,公司認為其商業秘密受到侵害,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查處侵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