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註冊資本不低於300萬元。
(2)技術負責人應是註冊監理工程師,具有15年以上工程建設經歷或高級工程技術職稱。
(三)註冊監理工程師、註冊造價工程師、壹級註冊建造師、壹級註冊建築師、壹級註冊結構工程師或者其他註冊勘察設計工程師總數不少於25人;其中,相應專業的註冊監理工程師人數不少於《具有專業資格的註冊監理工程師人數壹覽表》(附表1)中要求的人數,註冊造價工程師人數不少於2人。
(4)近兩年內獨立監理過3項及以上相應專業的二級工程項目,除具有甲級設計資質或壹級及以上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人員申請本專業工程類別甲級資質外。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質量管理體系,以及完善的技術和檔案管理制度。
(六)具有必要的工程試驗和檢測設備。
(七)申請工程監理資質之日前壹年內沒有本規定第十六條禁止的行為。
(8)在申請工程監理資質之日前壹年內沒有因本監理責任造成的重大質量事故。
(9)在申請工程監理資質之日前壹年內未發生三級以上工程建設重大安全事故或兩起四級以上工程建設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