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費和收入確定。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如果受害人因受傷和殘疾而繼續缺勤,缺勤時間可以計算到殘疾日期的前壹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被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如果受害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可以參考上壹年度上訴法院所在地同行業或者類似行業的職工平均工資。
2.損失時間費用的計算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費和收入確定。
誤工費賠償金額=誤工費收入(日/月/年)×誤工費。
收入狀況對應的計算公式:
壹、有固定收入的人:
誤工費=誤工費收入(日/月/年)*誤工費
註: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其實際減少的損失計算。受害者是否負擔得起,這是壹個執行的問題。
二、無固定收入:
1,受害人能證明自己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
誤工費=誤工費(天)*最近三年平均收入水平(天/元)
註:收入狀況證明包括納稅證明和單位出具的證明。
2、受害人不能證明自己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刻板印象):
誤工時間=誤工時間(天)*上年度同行業或類似行業職工平均工資(天/元)
註:判斷“相似行業”的標準:
①行業分類標準;
②同行業內的社會評價標準。
③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判斷標準(不同於民事訴訟法中的“上訴法院所在地”)。
實踐中壹般是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法院對本轄區相關數據的統計(引用統計部門數據)為依據,以江西為例,如《江西省辦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中賠償項目的參考指標。
其他考慮因素:
1.誤工費包括:工資、經費、津貼、班費等。
2.誤工費包括全職工作收入和兼職工作收入。
3、必須以“實際減少”的收入補償(差別補償原則)。
比如被害人是某些單位的人員,其因傷缺勤時,單位不得扣除部分或全部收入。
4.當受害人是企業經營者時,不包括商業利益的損失。
因為企業的商業利益並不是簡單的由企業管理者的勞動所創造的,它還包括資金、設備、組織管理、知識產權等諸多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然而,當企業經營者雇用具有相同能力的人來管理他們的企業或財產時,他們應該對損失的時間進行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