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被告在異地,只是暫時的,並且該地不是他的經常居住地的,應當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
2.被告在異地有經常居住地的,原告應當向被告經常居住地法院提起訴訟。
二、民事訴訟專屬管轄的情形有哪些?
專屬管轄是指法律規定某些特殊類型的案件由特定法院專屬管轄。專屬管轄就是專屬管轄,不僅排除任何外國法院的管轄,也排除當事人通過協議選擇其他國內法院。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管轄三類訴訟:
(壹)因房地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房地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經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繼承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起訴流程是怎樣的?
1.如果發生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起訴程序如下:
(1)收集與案件相關的證據,如物證、書證、電子數據等;
(2)撰寫起訴狀,陳述:原告和被告的情況;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3)確定法院管轄,然後將準備好的材料提交人民法院進行訴訟;
(4)人民法院立案後,預交訴訟費用,等待法院審理。
三。民事訴訟法的適用範圍是什麽?
民事訴訟法的適用範圍是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由法院提起的民事訴訟。要理解民事訴訟的適用範圍,應註意以下幾點:
1.民事訴訟法的適用主體是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和相互之間。
2.提起民事訴訟的範圍包括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產生的糾紛,其中財產關系是指基於物質財富關系的相互關系,如基於債權、財產權和知識產權的關系;人身關系是指人與人之間基於人格和身份的關系,如姓名權、名譽權,以及與婚姻、收養、繼承有關的家庭關系。
3.訴訟是民事訴訟法所適用的解決糾紛的方式。除了訴訟,還有仲裁、人民調解等解決民事糾紛的途徑。這些方式都有專門的法律來規範和調整,不適用民事訴訟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壹條
對壹般地域管轄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壹訴訟的幾個被告的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