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實行兩審終審制。
所謂二審終審制,是指無論什麽訴訟,最多經過兩個人民法院處理就告壹段落,訴訟不能繼續。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審理尚未審理的案件時,這種審理過程稱為壹審。第壹審法院作出的壹審判決或裁定,不是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不準上訴的裁定除外)。
當事人不服第壹審判決、裁定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上壹級人民法院再審,糾正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錯誤。根據當事人或者公訴機關的上訴或者抗訴,對已經審理的案件進行重新審理、重新判決。這個審判過程叫做二審。法律規定二審的目的是借助二審發現和糾正壹審的錯誤,仍然會有當事人對二審的判決或裁定不服,但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或裁定是終局的。至此,訴訟處理結束,當事人不能再到上級法院。
當事人對二審法院作出的判決或裁定不服的,只能上訴,不能上訴。上訴不影響第二審判決、裁定的法律效力。需要註意的是,壹個訴訟最多經過兩個法院處理就結束了,並不是說每壹個訴訟都經過兩個法院處理就結束了。當事人對第壹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無論是否不服,均未提出上訴。刑事案件,人民檢察院沒有提出抗訴。期限屆滿,判決或裁定即發生法律效力,這樣就不再出現二審的問題。此外,在某些情況下,當事人通過法院調解達成了協議。當事人壹旦接受人民法院的調解書,調解書即行生效,不再出現二審的問題。
二審終審制的優勢
二審終審制具有減輕當事人訴訟負擔、方便當事人訴訟、將高院和最高法院從審理具體案件的工作量中解放出來、集中精力指導和監督審判業務等優點。
二審終審制的主要弊端。
中國現行的二審終審法律制度是特定歷史時期的產物。修改權的適用雖然及時糾正了壹審法院的許多錯誤判決,但起到了壹定的監督和制約作用,特別是提高了辦案效率,改變了過去濫用三審制造成的訴訟負擔。但是,隨著改革進程的推進,特別是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後,二審終審制難以克服的弊端開始顯現。
壹是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沒有得到充分保障。我們知道,英美法系國家壹般不審查案件事實,只審判法律適用。
中國臺灣省實行三級三審制。三審的目的是開創先例,統壹法律的解釋和適用。我國的二審案件除了審理法律適用和是否遵循法定程序外,還包括審查案件事實。
現在的問題是,雖然每個案件只能有壹個事實,但二審認定的事實不壹定100%正確,有些必然會有偏差。二審可以改判的案件,無論對錯都是終局的,從而無形中剝奪了壹方當事人的上訴權,使當事人的權利得不到充分有效的保障。
二是二審監督渠道不暢,錯案時有發生。由於二審是終審判決,當事人不再享有上訴權,只能通過上訴解決。但再審程序的啟動有嚴格的規定,也就是說當事人不能壹上訴就立即進入再審程序,壹旦二審改判錯誤,只能通過再審程序糾正。但關鍵問題是如何發現二審錯案進入再審程序,缺乏強有力的監督環節。由於監督環節不暢,不能及時發現錯案,通過上訴進入二審的再審程序往往形同虛設,也增加了二審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導致極少數法官濫用二審改判權,社會效果惡劣。
第三,容易導致無限申訴無限再審的惡性循環。
隨著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和國家法制的進步,經濟關系和社會關系將進壹步多元化和復雜化,必然會有越來越多的案件被訴諸法院,如金融、證券、專利、知識產權、互聯網等新型案件開始大量出現。但由於立法不完善,法律更新有壹個漸進的過程,導致壹、二審法官對法律的理解和認識不同。二審法官因誤解改判在所難免,導致部分案件當事人無限上訴,法院反復再審,由於不斷再審,嚴重損害了裁判的穩定性和權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