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 學生夥食實行先就餐,再結算繳費的制度。
第二條 學生夥食費在當月最後壹周由班主任收取,班主任在次月10日前須向總務處繳清班級學生當月夥食費,學期最後壹月須在放假前結清。
第三條 班主任在收取學生夥食費前,須向學生或家長說明夥食費的結算過程和結果。
第四條 班主任在結算學生夥食費時,應扣除學生缺席的日數,並向學生或家長說明。
第五條 班主任在收取學生夥食費時,可以向學生出具繳清夥食費的證明書。證明書的內容為“學生×××已經繳清×年×月份的夥食費”,班主任須在證明書上親筆簽名,否則證明書無效。
第六條 班主任在每周放學日的上午須將本周班級就餐學生缺席情況書面報告給分管領導,不報告的視為全勤。報告的內容為:班級、學生姓名、缺席日期。當就餐人數發生改變時,班主任應及時報告分管領導。
第七條 分管領導親自核實班級就餐學生缺席情況。
第八條 學校在當月底或下月初隨機調查班主任收取學生夥食費的情況。班主任挪用夥食費的,按挪用金額的3%乘挪
第九條 班主任在收取學生夥食費的過程中違紀的,須如數退還,並按違紀金額的1—5倍扣減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