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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件侵權如何取證

軟件侵權取證方法如下:

1、自行取證和委托律師調查取證,由於知識產權案件專業性較強,由權利人自行取證,對取證的方向和範圍把握的十分準確會有壹定的難度。律師是專門從事法律工作的,以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為職業。律師不僅具有豐富的法律知識,而且具有豐富的辦案經驗和熟練的訴訟技巧,能在不同的訴訟階段為當事人作出適當的選擇。壹般說來,律師調查取證要比當事人調查取證方便得多,收集證據的範圍也更加廣泛、精確。在司法實踐中法官往往也會對律師另眼相待、提供更多的方便;

2、申請公證機關進行證據保全,公證機關的法定業務之壹便是“保全證據”,公證證據具有推定為真的效果,公證機關對證據進行保全,其效果與法院依職權所進行的保全,是相等的。在訴前,當事人能夠充分運用公證機關收集、保全證據,是壹個做好訴前準備的有效措施;

3、申請法院進行訴前證據保全;

4、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

軟件侵權的認定標準如下:

1、接觸附加。依照這個準則,只要發現接觸,任何復制都將被認為是壹種侵權行為。但是,我們認為這種觀點是有壹定局限性的,因為它忽視了查證兩個軟件作品之間是否存在“實質性”相似,而且把對計算機軟件的保護範圍擴大到對計算機程序中包含的“思想”;

2、要求對計算機軟件程序進行兩步分析。首先,法院必須確認在兩個計算機軟件程序中所體現的“思想”是否相同:如果不同,則不構成侵權;如果相同,那麽第二步就應該設法查證上述兩個計算機軟件的程序在“表現形式上”是否有實質性相似;

3、正在受到各方面廣泛同意的疊合準則。依照這個準則,原告須證明,被告在完成他的軟件產品時未經許可“使用”了原告享有在先軟件著作權的程序作品;被告的軟件作品是壹種疊合而成的再生品,即采用了原告軟件產品的實質部分與他自己開發的內容進行叠合復制。這個準則主要著眼於兩個軟件產品之間“質和量的相似”,是實際運用中比較好的判斷方法。

綜上所述,軟件侵權取證,首先要證明原告軟件著作權是否有效存在的事實。原告可以提供軟件的目標程序和源程序、軟件文檔、發表的證據、受讓或者繼承的證明、軟件登記證書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壹十七條

侵犯著作權罪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情形之壹,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文字作品、音樂、美術、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的;

(四)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采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