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是指在中國境內依法直接進出口貨物的中國人、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名稱、企業性質、企業住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等海關登記內容發生變更的,應當自核準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註冊地海關提交變更後的工商營業執照或者其他批準文件及復印件,辦理變更手續。
1.報關單位登記表(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法定代表人應在備註欄簽字確認);
2.法定代表人、報關業務負責人、財務負責人變更的,應當提交《報關單位管理人員登記表》);
3.主管海關出具的以原企業名稱辦理海關手續的書面證明(企業名稱變更時提交);
4.海關出具的原企業名下繳納海關稅費的證明文件(內資企業提交);
5.《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復印件(法律、行政法規或商務部規定不需要備案的除外)(內資企業提交);
6.外商(或臺港澳華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復印件(外國投資者(或臺港澳華僑)提交);
7.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個人獨資、合夥或個體工商戶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
8.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國稅、地稅);
9.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10.銀行開戶許可證(基本賬戶)復印件(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開戶銀行、賬號變更提交);
11.報關專用章(企業名稱變更提交);
12.章程的修改;
13.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註冊登記證明原件;
14.海關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