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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在就業期間泄露商業秘密如何支付違約金?

要看員工和企業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是怎麽約定保密的。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

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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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沒有保密事項的,根據造成的損失,通過法院向員工追償。

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追償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