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出具的委托書加蓋公司公章;
2.客戶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加蓋公司公章;
3.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2.訪問非公司材料:
代理人的身份證
律師證書或律師事務所介紹信
法院備案證明
公安局的介紹信
檢察院介紹信
工商登記是政府在對申請人進入市場的條件進行審查的基礎上,通過登記確認申請人從事市場經營活動的資格,從而取得實際經營權的壹切活動的總稱。3月13日提交十二屆全國人大壹次會議審議的《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提出,改革工商登記制度,將“先證後照”改為“先證後照”,將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放寬工商登記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四條企業法人登記主管機關(以下簡稱登記主管機關)是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和地方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各級登記主管機關在上級登記主管機關的領導下,依法履行職責,不受非法幹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