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訴(按對方人數提供份數)。
2.當事人身份證明(單位應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和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3.相關證據。
擴展數據:
民事案件上訴的特點;
1,公權
與調解、仲裁相比,民事訴訟具有以下特點:民事訴訟是以司法手段解決平等主體之間的糾紛,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司法權解決民事糾紛。
它既不同於群眾性自治組織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以調解方式解決糾紛,也不同於民間仲裁委員會以仲裁方式解決糾紛。
2.命令的
強制性是公共權力的重要屬性。民事訴訟的強制性體現在案件的受理和判決的執行上。調解和仲裁是基於當事人的意願。只要壹方不願意選擇上述方式解決糾紛,調解和仲裁都無法進行,但民事訴訟就不同了。
只要原告的起訴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無論被告願不願意,訴訟都會發生。訴訟外調解協議的履行取決於當事人的自覺,不具有強制性。法院的判決不壹樣。當事人不自動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法院可以依法強制執行。
3.程序性質
民事訴訟是依照法定程序進行的訴訟活動。無論是法院、當事人還是其他訴訟參與人,都需要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實施訴訟行為。違反訴訟程序往往會導致壹定的法律後果。
如果法院的判決被上級法院撤銷,當事人就失去了訴訟代理的權利等。訴訟外解決民事糾紛的程序性較弱,人民調解沒有嚴格的程序規則。雖然仲裁也需要按照預設的程序進行,但其程序相當靈活,當事人有較大的程序選擇權。
4.特征
民事訴訟的客體是特定的。它解決的糾紛是關於民事權利義務的糾紛。不是民事主體之間關於民事權益的糾紛不能在民事訴訟中處理,如倫理沖突、政治糾紛、宗教糾紛或科學糾紛不能成為民事訴訟調整的對象。
對於非訟事件,雖然各國的通行做法是由法院負責,但都規定了不同於民事程序的非訟程序。
5.自由
民事訴訟反映的是民事主體的權益之爭,民事主體依法享有處分權利的自由,無論是實體上還是程序上。民事訴訟原告有權依法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被告也有權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
正因為如此,民事訴訟形成了自己獨特的機制,訴訟中的和解制度和調解制度對於當事人處分權利具有獨特的意義和作用。勝訴方可以申請也可以不申請執行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
然而,在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情況是不同的。在刑事訴訟中,公訴人和被告人不能和解或調解,在行政訴訟中,行政法律關系的糾紛也不能通過調解解決。行政機關作為當事人,無權在勝訴後放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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