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上限調整為22941元,下限調整為3800元。
(二)失業保險繳費基數上限調整為22941元,下限不低於我市企業職工月最低工資1 410元。
(三)新業態從業人員等八類特定人員個人參加工傷保險繳費基數上限調整為22941元,下限調整為4588元。
第二,支付比例
(壹)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今年7月至6月為14%,明年6月至6月為16%;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為8%。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比例為20%,其中12%記入統籌基金,8%記入個人賬戶。
(二)失業保險用人單位基準費率為0.8%,在實行浮動費率的基礎上,按照省規定分期下調,調整後的費率分別為0.32%、0.48%、0.8%;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為0.2%。
(三)在實施8個行業基準費率浮動檔次和浮動辦法的基礎上,按照省規定階段性降低工傷保險費率,調整後費率為0.1% ~ 1.05%。
新業態從業人員等八類特定人員參加工傷保險繳費費率,執行用人單位費率標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職工工資總額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工資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並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六十條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除因不可抗力等法定原因外,不得緩繳或者減繳。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由用人單位按月告知本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