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國外旅行社必須在旅行團入境前將該團應付的旅行費用寄到中國銀行我方旅行社帳戶上。
(二)旅行團在華旅行期間因增加旅行項目等屬於增收的費用,應當在旅行團離境前結清。
(三)國外旅行社不論何種原因逾期付款,必須經我方旅行社負責人同意,凡超過本條第壹款或第二款所規定的應付旅行費用期限延期交付的,要加收滯納金。滯納金按照外匯保值的外幣的欠交額和中國銀行公布的該種外幣的透支利率計收。
(四)對國外旅行社旅行費用的結算,必須堅持國外旅行社分團預付,我方旅行社分團結算。第四條 我方旅行社與國外旅行社建立業務往來,必須簽訂合同或協議書。合同或協議書中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要求,將國外旅行社對旅行費用的付款方式、付款期限及拖欠款加收滯納金等有關帳款結算的條款做出具體規定。第五條 對不守信譽,拖欠旅行費用,致使我方旅行社蒙受經濟損失的國外旅行社,受損的我方旅行社要及時報告當地旅遊局及國家旅遊局。由國家旅遊局通報全國。國內各旅遊部門、單位不得與被通報的國外旅行社建立業務關系。已經建立業務關系的,必須采取措施,清理帳款結欠,中斷其業務往來。如果繼續往來者,要對該單位責任人進行查處。第六條 由於個人過失的原因,致使帳款拖欠,造成壞帳和其他經濟損失的,對責任人要區別過失性質、受損程度,給予行政處分和罰款;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七條 本辦法自下達之日起,凡經營對外招徠接待業務的旅行社在與國外旅行社簽訂合同或協議書時,有關旅行費用結算的條款均按本辦法執行。第八條 國家旅遊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局,依照本辦法進行監督檢查。第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方案,並報國家旅遊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