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發生勞動爭議,必須先申請勞動仲裁,對勞動仲裁結果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壹般在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提起仲裁案件,需要帶: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1份,相關證據及證據清單2份,大部分地區還要求提交用人單位工商登記資料;
3.提交材料齊全後,仲裁委員會應在5個工作日內立案(向申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書),然後通知雙方當事人開庭時間進行審理。庭審結束後,對雙方進行調解(可以在開庭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由仲裁委員會出具裁決書。勞動仲裁壹般在立案後60日內結案;勞動者不服裁決的,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可以在收到裁決後15日內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可以請專業人士提供遠程指導服務,代替當地律師撰寫勞動仲裁申請書、證據清單等法律文書。並且在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會耽誤勞動者到新單位工作。
5.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
(壹)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辭職、辭職產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四十三條仲裁庭應當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對勞動爭議案件作出裁決。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不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時,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先就該部分作出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