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排汙許可證後專項執法檢查主要從兩方面進行:
壹是檢查是否持證排汙。企業未按期取得新版排汙許可證並繼續生產的,視為無證排汙,責令其依法停止排汙並進行處罰。
二是檢查是否按證排汙。重點檢查持證企業汙染物排放濃度是否滿足標準要求、汙染防治設施(包括廢水、廢氣、固廢(危廢)收集處置設施,及在線監測設施等)是否運行、運行臺賬是否記錄齊全、是否制定自行監測方案、企業承諾整改事項是否按期完成等方面。
法律依據:《企業經營範圍登記管理規定》 第五條 申請許可經營項目,申請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後,憑批準文件、證件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審批機關對許可經營項目有經營期限限制的,登記機關應當將該經營期限予以登記,企業應當在審批機關批準的經營期限內從事經營。 申請壹般經營項目,申請人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及有關規定自主選擇壹種或者多種經營的類別,依法直接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