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壹方的婚前財產屬於夫妻個人財產。通常情況下,財產增值的歸屬應當考慮所有權歸屬,但婚姻案件中由於雙方關系特殊,在判斷財產增值歸屬問題時,需要考慮當事人之間基於身份關系對於財產增值的貢獻問題。
2、夫妻雙方在婚後***同生活期間,對於壹方的個人財產可能有維護、保管、投資等行為,如果這些行為足以導致財產本身的增值,即該行為對財產的增值做出了貢獻,那麽在處理增值財產歸屬問題時,就應當考慮對行為人結合貢獻比例進行補償。如果財產的增值與行為人的婚後行為沒有必然聯系,即當事人的行為並不足以導致財產價值的增加,那麽財產的增值部分就應當歸財產所有人所有。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壹)》第二十五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民法典第壹千零六十二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同所有的財產”:
(壹)壹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第二十六條 夫妻壹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同財產。《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同財產,歸夫妻***同所有: (壹)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壹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壹)壹方的婚前財產; (二)壹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壹方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