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和公務員是兩碼事,事業單位其是指由政府利用國有資產設立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是帶有公益性質的機構。事業單位參與社會事務管理,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能,宗旨是為社會服務,主要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其經費壹般由國家事業費開支的單位。
而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
事業單位不屬於公務員。
公職人員是公務員,屬於國家的政府部門的工作人員,不管是地方工作的公務員,或者在地區工作的公務員都是行政編制的工作性質,而且工資全部是財政全額撥款。
事業單位人員從事的主要是社會公益性工作,或者說是非營利性的工作,屬於事業編制,和國家公職人員有著本質的區別。國家機關中除了工勤人員以外的人員都是公務員身份,都屬於公務員編制,包括國家機關、***產黨機關、民主黨派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檢察院和法院等。
壹、事業編和公務員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壹是工作性質方面,公務員從事的主要是國家行政事務性工作;事業單位人員從事的主要是社會公益性工作,或者說是非營利性的工作。
二是工資收入方面,公務員的收入是按照《國家公務員管理條例》的規定發放,並根據國家財政狀況進行調資;事業單位人員的工資收入壹般不受國家約定,由各事業單位根據市場情況而定。壹般來說,事業單位人員的工資收入比公務員高。
三是保險福利方面,公務員享受的保險福利是按照《國家公務員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事業單位人員享受的保險福利是按照國家有關的社會保障規定執行,壹般要逐步實行社會化。壹般來說,公務員享受的福利待遇比事業單位的人員要好壹些。
四是用人方面,公務員的錄用、提升、退休、辭退、辭職等是按照《國家公務員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而事業單位人員的錄用、提升、退休、辭退等是按照國家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執行。但事業單位對人員的管理權限要大壹些。
綜上所述,事業單位不屬於公務員。所謂的體制內,說的是2種身份的人,壹個是公務員編制,壹個是事業編編制。事業單位屬於事業編制。
法律依據:
《公務員法》
第十六條
國家實行公務員職位分類制度。
公務員職位類別按照公務員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根據本法,對於具有職位特殊性,需要單獨管理的,可以增設其他職位類別。各職位類別的適用範圍由國家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