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職責,甘肅省民族事務委員會設7個內設機構:參與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的制定和實施;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選拔和推薦工作;配合少數民族幹部采取掛職培訓;負責省民委系統的涉外工作和與港澳臺的交流合作;負責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機構編制、領導考核、任免和調配;負責委機關及直屬單位工作人員的培訓、勞動工資和職稱評定、聘用工作;做好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職工工作。政策法規司擬訂國家法律法規、政策措施草案並組織實施;開展民族政策、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做好散雜居民族和城市民族工作,研究提出工作建議;負責審查公民民族構成的變化;負責審核公開出版物、音像制品等。涉及少數民族內容;組織指導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和自治州、縣成立10周年慶祝活動;根據《甘肅省清真食品管理條例》負責清真食品標誌的監管;承擔行政復議工作;負責少數民族社會團體的管理。經濟發展部研究提出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的專項政策建議,協調配合有關部門辦理具體事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的經濟發展規劃;承擔監督檢查規劃實施的具體工作;承擔民族自治地方和民族鄉統計分析和綜合評價監測體系的相關工作;參與協調民族地區的對口支援、經濟技術合作、民族貿易和民族特色商品生產;承擔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發展資金管理和扶貧工作。社會事務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社會事業發展規劃;參與制定和實施民族教育相關政策和規劃,提出促進民族教育發展的意見和建議;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少數民族文化、科技、體育、藝術、衛生和新聞出版工作,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開展少數民族文化藝術交流和宣傳;承辦國家重大文化體育活動的具體事務。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古籍部貫徹黨和國家的民族語言文字政策;負責制定和實施民族語言文字的學習、使用和發展規劃;負責全省民族語言文字的標準化和規範化工作;負責藏、蒙、哈等語言文字和省內翻譯工作;促進和協調八省少數民族語言的學術研究、合作交流和人才培養;負責規劃、協調和指導少數民族古籍的編纂出版工作;搶救、收集、整理、出版少數民族古籍文獻;負責民族古籍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研究、審定、翻譯、保護和申報工作。監督檢查部門承擔對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協調和指導民族區域自治法的實施;研究民族關系重大突發事件的預警和應急機制,承擔相關協調和處理工作;協調處理民族關系,研究提出工作建議;負責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發展綜合評價和監測體系;推進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建設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政府機關黨委負責政府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省民族事務委員會人員編制為44人。其中,局長1人,副局長3人,紀檢組長1人,科級領導17人(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人)。
紀檢監察機構的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按省紀委監委編[2006]34號文件規定執行。其他事項(1)為機關後勤業務保留65,438+03人員。
(二)下屬機構的設立、職責和編制另行規定。本規定由甘肅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甘肅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