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法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1)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
(二)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
(三)偽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或者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四)對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知識產權法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1)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
(二)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
(三)偽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或者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四)對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