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公司開除之後,按照相應的勞動合同內容向公司提起了上訴,要求公司賠償19.4萬元的違約以及加班費用。法院方最終同意了男子的要求,而後該公司因為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最終卻被法院駁回。以上就是法院作出的判決,那麽在這個案件中,我們也有很多要關註的點。
公司用三個理由開除了這名男子。春節即將要到來之際,該名男子用自己的調休天數以及周六周天,再加上公司給員工放假的天數,壹***休了27天的假期。假期期間公司方要求男子帶電腦回家,原因是維系的客戶很有可能有應急任務,男子只有帶上電腦才能夠及時的給客戶提供服務。而男子拒絕在假期期間繼續工作,不願意帶著自己的電腦回家。這樣的做法很有可能給公司帶來損失,故成為了公司開除男子的原因之壹。
原因之二在於男子平時的工作狀態。公司正式規定的午休時間是12:30~1:00,壹***半個小時。而該名男子卻多次被發現,在11:30的時候就進入了睡眠狀態,公司方認為男子已經違反了員工守則上的相應規定,所以給予男子開除的處分。
最後壹個原因則是公司方認為,男子在工作的過程中有故意拖延的行為。通知次日9點與客戶見面,結果在第2天早上9點的時候,卻仍舊不見男子的身影。男子則表示,下班之後自己沒有看消息,所以忽略了公司的通知。等到自己發現的時候又回去拿了電腦,才耽誤了壹些時間。
以上就是公司方出具的三個原因:假期期間拒絕帶電腦為顧客提供應急服務、違反公司規定提前進入午休狀態、工作過程中出現了故意拖延的情況。
男子提出19.4萬元的賠償費用,法院方對此有何看法?法院方用十分言簡意賅的言語,駁回了公司提出的三個開除員工的理由。法院認為,既然男子已經處於休假狀態,那麽完全沒有必要繼續為公司提供勞動義務。而公司提出的該名男子違反公司約定,提前壹個小時進入午休狀態的情況,也僅僅只能歸屬於違紀的行為,不足以作為理由去解除與員工之間的勞動關系。工作中故意拖延的行為也是同樣的道理。
談談我的看法。在我個人的觀念中,我認為這名員工是壹個大膽隨意的人,而且也十分的有主見,堅持自我。上班就是上班,休假就是休假,公司不要想著在我休假的時候給我布置任務。男子的行為也告訴我們,人終究不是壹個機器,只有活得隨心所欲壹點,才是對自己負責的壹種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