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許可證企業名稱變更需準備的材料:
(1)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表;
(2)新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三)企業名稱變更的證明(批準)文件;
(4)《安全生產許可證》原件(原件及復印件)。
擴展數據:
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要求: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六條
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企業應當具備下列安全生產條件:
(壹)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完整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三)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考核合格;
(五)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資格證書;
(六)從業人員經過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七)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八)廠房、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工藝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規定的要求;
(九)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十)依法進行安全評價;
(十壹)有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
(十二)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
(十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企業在生產前,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向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管理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供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有關文件和資料。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日內完成審查。
經審查,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書面通知企業並說明理由。
煤礦企業應當以礦(井)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後,方可申請領取煤炭生產許可證。
第八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采用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統壹樣式。
第九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企業應當在期滿前3個月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辦理延期手續。
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企業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未發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到期時,經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同意,不再進行審查,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延長3年。
第十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許可證檔案管理制度,定期向社會公布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情況。
第十壹條
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每年向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通報其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情況。
第十二條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監督建築施工企業、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和煤礦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十三條
企業不得轉讓、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十四條
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後,不得降低安全生產條件,並應當加強日常安全生產管理,接受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已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的監督檢查,發現其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暫扣或者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十五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和監督檢查中,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業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第十六條
監察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對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進行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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