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執行情況;
(二)制定本地區科技、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負責組織實施;
(三)受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編制本地區的總體規劃,負責編制本地區的詳細規劃和專業規劃,並經批準後組織實施;
(四)根據本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負責編制本地區的土地利用規劃,並依法實施本地區的土地利用管理;
(五)按規定權限審批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或備案其他投資項目;
(六)負責管理本地區的經貿、金融、農業、水利、林業、國有資產、科技、統計、審計、物價、外事、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安全生產、城市建設和環境保護等工作;
(七)負責本地區社會治安、城市管理、民政、文化、教育、體育、衛生、計劃生育等社會行政事務的綜合管理;
(八)負責全區招商引資、人才引進、知識產權保護和對外經濟技術交流工作;
(九)協助有關部門管理設在本地區的分支機構;
(十)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高新區規劃範圍內,屬於江東區、鄞州區行政區域內的經濟社會行政事務管理。市人民政府已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第七條高新區管理委員會是職能機構,具體負責高新區的社會行政事務。第八條工商、稅務、公安、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可根據需要在高新區設立機構或派出人員。第九條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高新區管委會和高新區所在相關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為在高新區從事創新創業活動的組織和個人提供優質、高效、便捷的服務。第三章準入和服務第十條組織和個人可以依法在高新區投資興辦企業。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高新區企業的設立進行核準登記。除法律法規限制的項目外,高新技術企業的經營範圍沒有限制。第十壹條高新區重點發展電子信息、光學、機電壹體化、生物醫藥、新材料、新能源等高新技術產業和其他智力密集型產業。
鼓勵下列企業進入高新區:
(壹)國內外高新技術企業;
(二)企業從事高新技術項目,或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目錄內產品的研發、生產和經營;
(三)為高新技術企業提供配套服務的企業;
(四)符合高新區產業發展方向的其他企業。第十二條境外組織或個人可與境內組織或個人在高新區興辦合資、合作高新技術企業。
境外企業可以在高新區設立分支機構。第十三條以高新技術成果作價出資的,除另有約定外,作價可達企業註冊資本的35%。
以國有資產作為出資的,應當按照國家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第十四條。高新區各類市場主體可以實行股票期權、利潤分成、年薪制以及技術、管理等智力要素參與收益分配的制度。第十五條高新區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以享受國家、省、市和高新區扶持高新技術產業的相關優惠政策。
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按照國家、省和本市的有關規定辦理。第十六條高新區管理委員會應當與國內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開展科技合作,為高新區的技術創新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提供技術支持。第十七條鼓勵企業、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聯合創辦從事技術創新的企業和機構,或者聯合從事技術創新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高新區管委會可以對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給予資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