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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發展對外貿易?

(壹)強化開拓國際市場的保障功能目前,主要國家對外貿易法的壹個突出特點是,對內具有開拓國外市場和保護國內產業的功能。強化對外貿易法開拓國際市場的保障功能,開展對外貿易調查,已成為各國開拓國際市場、維護本國產業安全的重要法律手段,是當今各國對外貿易法的立法趨勢。著名的美國條款301就是壹個例子。根據美國1988綜合貿易與競爭法,301條款及其配套措施分為壹般301條款、特殊301條款和超級301條款三種。根據壹般條款301,如果美國貿易代表認為外國立法、政策或做法違反或不符合貿易協定,或不公平,並對美國商業造成負擔或限制,那麽美國貿易談判代表應采取行動,實現美國在貿易協定下享有的權利,或達到取消該立法、政策或做法的目的。特別條款301旨在重點監管本國的知識產權貿易。超級301條款的重點是貿易自由化,美國貿易談判代表應關註壹些關鍵國家的主要貿易障礙和貿易扭曲做法。根據301條款,美國貿易談判代表可以根據情況對外國采取強制報復措施,如暫停或撤銷貿易減讓、對外國進口商品或服務實施進口限制、要求外國政府糾正做法或通過談判提供補償等,可見301條款是貿易單邊主義的武器。美國經常利用這壹條款調查其他國家的貿易措施,然後與其他國家進行談判。如果談判失敗,它將單方面報復,以迫使其他國家讓步。歐盟、日本等美國的主要貿易夥伴也頻頻被該條款調查,深受該法之苦。中國也是301條款的主要目標。而我國對外貿易法1994在這方面的功能明顯不足。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護國內產業利益,新《對外貿易法》在原有的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反規避等對外調查的基礎上,調整並專門增加了第七章對外貿易調查。例如,參照美國、韓國的立法實踐,明確規定國家可以調查貨物進出口、技術和國際服務貿易對國內產業及其競爭力的影響,並相應規定了調查的主管機關、方式和措施(第38條和第39條)。這些規定為我國未來對外談判磋商、簽署多雙邊協議、發起國外調查和貿易救濟措施提供了基本的量化分析框架和評估程序,有利於全面平衡國際經濟變化對國內產業和國內就業的影響,全面評估貨物進出口、技術和國際服務貿易多雙邊安排的利弊,準確及時地發起國外調查和貿易救濟措施。同時,第48條明確授權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在對外貿易中進行雙邊或多邊磋商、談判和爭端解決,增強了運用國家機器維護國家經濟安全和企業合法權益的能力。(二)高度重視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是世界貿易組織規則的重要內容,日益成為發達國家維護國家利益的主要手段。在全球化的知識經濟中,知識產權的本質不僅是技術創新,也是國際貿易中的競爭武器之壹。因此,發達國家非常重視知識產權的保護,日本甚至提出了專利立國戰略。在世貿組織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中,規定了保護知識產權應當遵守以下原則,即國民待遇、保護公共秩序、社會道德、公共健康等,還明確規定“可以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權利人濫用知識產權”。根據世貿組織規則,新《對外貿易法》在借鑒美、歐、日立法經驗的基礎上,增加了第五章“與對外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具體規定了通過實施貿易措施防止侵犯知識產權的貨物進出口和知識產權權利人濫用權利的內容。這些規定有利於中國企業妥善處理與外國專利權人的知識產權糾紛,保護外國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特別是新《對外貿易法》第31條還規定,部分國家和地區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未給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國民待遇,或者未對原產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貨物、技術或者服務提供充分、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的,新《對外貿易法》規定將對與該國家或者地區的貿易采取必要措施。這將為有效保護中國企業在國外的知識產權和產品競爭優勢提供有力的國內法律依據。(三)建立預警和應急機制已成為政府調控宏觀經濟的法定職責,建立外貿預警和應急機制是各國的普遍做法。例如,2003年9月,美國商務部成立了“產業分析辦公室”,負責審查和評估進出口貿易和政府政策對產業和企業的影響;南非和歐洲聯盟建立的“進口監測快速反應機制”;以及在印度建立的進口監測機制。從國內產業的角度來看,對外貿易預警和應急機制壹般被稱為產業損害預警機制。產業損害預警機制主要是持續監測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和國際服務貿易的異常情況,分析其對國內產業的影響,及時發布相關預警信息,服務於國務院領導、政府有關部門、行業和企業的決策,實現“有所為、有所不為”。該系統由三部分組成:預警、預案和響應實施。它是國家宏觀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宏觀經濟調控的重要手段,是有效運用貿易救濟措施的基礎性、前瞻性和預防性工作,對維護國內產業安全具有重要作用。加入WTO後,特別是面對經濟全球化和跨國公司的迅速發展,中國工業安全工作面臨的形勢日益嚴峻。對此,商務部產業損害調查局(原國家經貿委產業損害調查局)、國家質檢總局、人民銀行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能,積極探索建立相關預警機制,並取得積極進展。其中,商務部建立了汽車、化肥、鋼鐵等重點行業產業損害預警機制,對重點商品進行監測,積極推進區域和企業級行業預警機制建設。新《對外貿易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和國際服務貿易預警應急機制,應對對外貿易中突發和異常情況,維護國家經濟安全。該條款的出臺必將強化政府的預警職能,促進我國產業損害預警機制的建設和發展。作為壹般原則,透明度原則在新的外貿法中得到了全面貫徹。透明度原則是世界貿易組織規則中最基本的原則之壹,也是實現世貿組織總體目標的關鍵。透明度原則的核心條款是GATT第10條。隨著世貿組織影響力的擴大,這壹原則得到了廣泛的傳播和應用,成為保證國際貿易可預見性的關鍵,成為各國對外貿易法的強制性規定並列入其對外貿易法的主要條款。其具體內容,壹是公布告知原則,即告知義務。該原則要求成員管理機構必須公布正式實施的與貿易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必須公布與另壹成員的政府或政府機構簽署的影響國際貿易政策的現行條約和政府協定;具體貿易實施中普遍引用的法律、法規、司法判例和行政決定應及時公布。第二是關於行政和司法程序的透明度。要求成員在管理對外貿易和審理對外貿易案件的過程中保持透明,並對管理對外貿易過程中的政府決策進行獨立的司法審查。第三是關於商業經濟層面的透明度。當然,世貿組織的透明度原則也有例外。公開會損害公眾利益、國家安全或者企業正常利益的,如商業秘密等,可以不公開。中國在入世議定書中承諾透明度原則的關鍵,或者說突破口,是政府在對外貿易管理中取消內部文件(也叫紅頭文件),即所有執行的必須是公開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新外貿法第36條和第38條在外貿秩序和外貿調查中都強調了對外公告的義務。比如第三十六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危害對外貿易秩序的,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可以向社會公告”。第54條還規定,國家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必須建立對外貿易信息服務系統,為對外貿易經營者和其他公眾提供信息服務。長期以來,我國外貿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滯後,公共信息服務意識薄弱。外貿公共信息能否及時提供給外貿經營者和其他公眾,關系到中國加入世貿組織時所做的承諾,也關系到中國的國際形象。通過公告,壹方面增強了透明度,體現了新外貿法與WTO基本原則的壹致性;另壹方面也通過對擾亂外貿秩序的行為進行公示,保證了公民知情權的實現,使中國的經濟環境更加穩定和可預期。實現引導公眾關註外貿法、學習外貿法、監督外貿法實施的功能。同時,新外貿法在修訂過程中也首次征求了外國商會和外商投資企業的意見。立法機關認真研究了他們在貿易權、指定經營、外商投資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吸收了合理的意見。這壹做法不僅體現了WTO的透明度原則,而且對外貿法本身的修改和整個國家的法制建設也起到了積極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