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刑,是壹個漢語詞語。指施加於罪犯或犯過者的肉體的懲罰。漢語詞語出《荀子·正論》:“治古無肉刑,而有象刑。”
肉刑是直接摧殘身體的刑罰。漢以前有黥、劓、刖、宮等。漢文帝廢肉刑,以髡鉗代黥刑,以笞三百代劓刑。笞五百代趺左趾,棄市代趺右趾。關於肉刑之廢,時論臧否各異,這壹爭論,壹直持續至兩晉。
春秋戰國時期,肉刑的適用更為廣泛。晏嬰作為使臣到齊國談及對齊國的印象時,就曾當著齊景公的面說:“國之諸市,屨賤踴貴。”說明當時受刖的人很多。
現代解釋:2012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對外公布了《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自2013年1月1日起與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同步施行。
司法解釋規定,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體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違背意願供述的,應當認定為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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