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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河谷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保護伊犁河谷(以下簡稱河谷)的生態環境,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打造“塞外江南”新伊犁,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環境保護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伊犁河谷生態環境保護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河谷生態環境是指河谷範圍內的森林、草原、山嶺、濕地、野生動植物資源和與生態環境緊密聯系的水域、大氣、土地、礦藏、自然遺跡、人文遺跡、城鎮鄉村等自然因素的總和。第三條 在河谷內從事與生態環境有關的資源開發、生產生活、工程建設、科學研究等活動以及實施生態環境保護、治理和監督,適用本條例。第四條 河谷生態環境保護應當堅持預防為主、保護優先、科學規劃、永續利用、嚴格管理、公眾參與、協調發展的原則。

在河谷範圍內進行經濟建設和資源開發,實行先規劃後開發、先評價後建設、誰開發誰保護、誰汙染誰治理、誰破壞誰恢復、誰違法誰擔責的原則。第五條 河谷生態環境保護實行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民政府(以下簡稱自治州人民政府)統壹領導、部門分工負責、全社會***同參與的管理體制。

河谷內縣(市)人民政府、兵團四師(可克達拉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河谷內各級生態環境、發展與改革、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水利、畜牧獸醫、交通運輸、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公安、應急管理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資源保護和環境汙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河谷內的鄉鎮人民政府、農牧團場,負責做好本轄區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做好本區域內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第六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設立伊犁河谷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河谷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統籌協調、制定河谷生態環境保護政策、解決資金投入、項目建設等重大問題。其主要職責是:

(壹)組織編制伊犁河谷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

(二)審查涉及伊犁河谷生態環境保護的有關專項規劃;

(三)根據伊犁河谷生態環境狀況,提出伊犁河谷生態環境保護的具體建議;

(四)制定責任考核辦法,落實考核機制,督察本級有關行政職能部門、兵團四師(可克達拉市人民政府)及地方各縣(市)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職責和目標完成情況,及時向社會公開督察情況和考核結果;

(五)對自治州行政區劃內重大建設項目進行初審;

(六)協調兵團四師(可克達拉市人民政府)、伊犁河建管局等有關單位建立伊犁河谷生態環境保護聯合防治防控協調機制;

(七)建立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防範體系,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八)自治州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第七條 自治州、河谷內縣(市)人民政府及兵團四師(可克達拉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生態環境質量公告制度,及時發布轄區內的環境質量、重點汙染源監測、重大環境事件及其他重大環境信息。第八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對伊犁河谷生態環境質量負責,河谷內縣(市)人民政府、兵團四師(可克達拉市人民政府)對轄區的環境質量負責,並建立層級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第九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河谷生態環境保護的科學研究和開發,對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十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保護生態環境的義務,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檢舉、控告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第二章 規劃與監督管理第十壹條 自治州、河谷內縣(市)人民政府、兵團四師(可克達拉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河谷生態環境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河谷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組織自治州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國家、自治區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的要求,編制河谷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並公布實施。河谷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應當與其他各類規劃相銜接。

河谷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壹經批準,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第十二條 兵團四師(可克達拉市人民政府)及其團場的生態環境保護應當分別服從自治州人民政府、團場所在行政區劃內的地方縣(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保護的總體要求,實施區域***同治理和兵地***同治理,實行統壹規劃、統壹政策、統壹標準、統壹推進。

河谷內地方縣(市)行政區劃內的兵團企業事業單位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應當接受當地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兵團四師(可克達拉市人民政府)轄區內非兵團企業事業單位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接受兵團四師(可克達拉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保護機構的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