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專利法:申請日六個月前未喪失新穎性的情況(第二十四條):三次會議後未授予專利的對象(第二十五條):科學和智力疾病及產品強制許可的條件(第四十八條-51):合理條件、三年後、非常情況、公共利益、重大技術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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