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吃營業執照經營範圍:
(壹)餐飲服務(小吃服務)售食品飲管理;
(二)(企業依法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售食品、餐飲服務(小吃服務)以及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後依批準的內容開展經營活動得從事本市產業政策禁止和限制類項目的經營活動。)
企業依法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售食品、餐飲服務(小吃服務)以及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後依批準的內容開展經營活動得從事本市產業政策禁止和限制類項目的經營活動。體現企業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核心內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工商企業登記管理條例》 第二條
下列工業、交通運輸業、建築業、商業、外貿業、飲食業、服務業、旅遊業、手工業、修理業的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統稱工商企業),都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登記:
(壹)國營工商企業;
(二)合作社營和其他集體所有制的工商企業;
(三)聯營、合營的工商企業;
(四)鐵道、民航、郵電通信部門及其他公用事業單位所屬的工商企業。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辦理登記的其他工商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