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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港澳通行證的條件

依據《往來港澳通行證和簽註受理審批、簽發管理工作規範》第壹條第二款: 內地居民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和簽註,須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1、探親。

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就學或者就業的親屬。“親屬”是指: 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申請人的配偶、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可隨同申請。

2、商務

(1) 受單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門商務“單位”是指:經國家工商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或者在國家稅務部門辦理了稅務登記且有生產經營的單位以及境外企業常駐內地代表機構。申請3個月或者1年多次商務簽註,所在單位須事先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2) 個體工商戶經營者赴香港或者澳門商務。

(3) 駕駛往返內地與香港或者澳門專用交通工具人員。

3、團隊旅遊。

參加國家旅遊局指定旅行社組織的團隊赴香港或者澳門旅遊。

4、個人旅遊。

經批準開辦常住居民個人赴香港或者澳門旅遊。

5、其他。

(1) 因治病、奔喪、訴訟、應試、處理產業、學術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請赴香港或者澳門。

(2) 在澳門就學、就業的內地居民申請赴香港。

6、逗留。

經香港或者澳門有關部門批準在香港或者澳門就學、就業、培訓的人員及其親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