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今年全國兩會的重頭戲之壹,經過數十年醞釀、5年編纂的《民法典(草案)》提交審議。24日下午,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舉行代表小組會議,審議《民法典(草案)》。
這是我國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具有裏程碑意義。草案***7編、1260條,各編依次為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以及附則。民法典出臺後,現行的民法通則、物權法等相關法律將被替代。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22日表示,編纂民法典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也不是簡單的法律匯編,而是對現行的民事法律規範進行編訂纂修,對已經不適應現實情況的規定進行修改完善,對經濟社會生活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作出有針對性的新規定。
中國法學會民法典編纂項目領導小組副組長、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人民大學常務副校長王利明對第壹財經表示,編纂民法典有利於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民法典作為“民事權利的宣言書”,是公民私權保護的基本依據,也將成為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制度基礎。
王利明認為,民法典采取了七編制體例,突破了傳統大陸法系體系的安排,增設了人格權編和侵權責任編,這是我國民法典體系的重大創新。
民法典也與公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草案對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屆滿續期、個人信息和隱私保護、離婚冷靜期及***債等眾多熱點問題均有回應。
增加居住權用益物權,明確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續期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立法專家委員會專家楊立新,全程參與民法典草案的起草工作。他對第壹財經表示,過去的用益物權都是在土地上的用益物權,缺少在建築物上的用益物權,此次物權編草案新增了居住權用益物權;還有農村土地問題,明確了“三權分置”原則,民法典草案物權編明確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自主決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轉其土地經營權。這些都是創新和亮點。
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孟強也對第壹財經表示,對老百姓比較關心的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續期問題,民法典編纂回應了人民的法治需求。
孟強稱,物權法規定了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是自動續期的,但是怎麽續期法沒有寫得太明確。這壹次在此基礎上向前走了壹步,提到了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將來由國務院制定法律法規來完善。雖然還是沒有給出壹個最終的答案,但是提到減免,這是壹個導向。“對於老百姓住宅類建設用地使用權,將來收費應該是少收或者不收,或者是壹個很低的比率,傳達了很清晰的導向。”
上海信栢律師事務所主任、合夥人齊斌分析稱,針對近年來群眾普遍反映業主大會成立難、公***維修資金使用難等問題,草案在現行物權法規定的基礎上,進壹步完善了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制度。
關於用益物權,齊斌表示,草案在現行物權法規定的基礎上作了進壹步完善,比如落實黨中央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的要求,明確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刪除耕地使用權不得抵押的規定,以適應“三權分置”後土地經營權入市的需要。此外,為貫徹黨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增加規定“居住權”這壹新型用益物權,明確居住權原則上無償設立,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或者遺囑,經登記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滿足其穩定的生活居住需要。
中國社科院法學所民法室主任、民法典編纂工作組秘書長謝鴻飛對第壹財經表示,這次《民法典(草案)》物權編進壹步將平等保護的範圍擴大到所有財產權。如在“混改”過程中,國有股權和其他民事主體的股權的法律地位也平等。這將極大提升我國產權法律保護的水平,實質性改善營商環境。
更加完善的隱私保護
在民法典草案中,獨立成編的人格權無疑是最大亮點之壹。而在人格權中,最重要的是對個人信息和隱私權的保護。
特別在大數據時代的今天,個人信息在網絡飛速流傳,人們對個人信息和隱私格外擔憂。民法典草案無疑給人們吃了壹顆“定心丸”。
大數據服務平臺(北京)騰雲天下科技有限公司(TalkingData)法務部南鈺彤律師對第壹財經表示,民法典草案中對隱私權的規定,使得對隱私權形成壹套完整的法律保護體系,進壹步做到了有法可循。
民法典草案把隱私的定義修改為,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生活、私密信息。明確規定了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南鈺彤稱,與之前《民法通則》相比,民法典對隱私權保護更加細化,增加了隱私保護的內容及場景,還重點將保護個人信息單拎出來,作出具體說明和規定。
民法典(草案)也為即將出臺的《個人信息保護法》做鋪墊,進壹步體現保護個人信息的重要性。
南鈺彤表示,國家正在進行《個人信息保護法》的立法過程,預計今明兩年會正式出臺。
離婚冷靜期制度引發廣泛討論
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編針對協議離婚新設了離婚冷靜期制度,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申請”。
長達30天的離婚冷靜期制度引起了廣泛討論,其中不乏反對的聲音。有壹種觀點認為,這會限制離婚自由,對於存在家暴等情況的婚姻而言,更不應該設置冷靜期。
“離婚冷靜期制度在律師圈的反響很大。”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合夥人王小成對第壹財經表示,壹般來說,找了律師這樣的專業人士介入的離婚案件,往往是矛盾比較大的,大部分不會協議離婚,而是會提起離婚訴訟。而就離婚協議而言,也是雙方經過較長時間溝通,在冷靜權衡利弊、互相妥協的情況下形成的,不會是壹時沖動。
“離婚冷靜期會對理性離婚有正面的引導,但對於有些案件,會增加時間成本。”更讓王小成擔心的是,這可能會在實踐中增加協議離婚的變數和不確定性,從而增加民政局的工作量,甚至讓協議離婚上升為訴訟,加重法院的負擔。
不過,上海德美律師事務所訴訟部負責人孟建俊告訴第壹財經,設立離婚冷靜期制度還是有壹定必要性的,因為冷靜期主要針對協議離婚,協議離婚中的確出現大量隨意性較大的情形。畢竟就訴訟離婚而言,從法院受理到壹審完畢壹般都不止壹個月,而且整個過程中法院還會反復勸解。
至於存在家暴等情況的離婚案,孟建俊表示,目前訴訟離婚制度還是比較健全的,存在家暴可以申請禁制令,擔心財產轉移的則可以申請財產保全等。
現行婚姻法沒有具體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關夫妻債務的認定。2018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施行,明確了夫妻債務“***債***簽”原則,而該解釋也寫入了此次的民法典草案。
該解釋規定,夫妻雙方***同簽字或者夫妻壹方事後追認等***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同債務。
在王小成看來,這有助於保護非負債配偶的利益。與此同時,他認為,明確“***債***簽”原則,可以有效杜絕離婚時虛假債務的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