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
第七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組織以及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必須依照本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提供統計調查所需的資料,不得提供不真實、不完整的統計資料,不得遲報、拒報統計資料。
第四十二條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組織或者其他組織遲報統計資料,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原始記錄和統計臺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的,可以並處壹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
第七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組織以及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必須依照本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提供統計調查所需的資料,不得提供不真實、不完整的統計資料,不得遲報、拒報統計資料。
第四十二條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組織或者其他組織遲報統計資料,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原始記錄和統計臺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的,可以並處壹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