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第壹條為了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防止實施規劃和建設項目對環境的不利影響,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後可能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價,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並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和制度。
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進行本法第九條規定範圍內的規劃和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照本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四條環境影響評價必須客觀、公開、公正,綜合考慮規劃或者建設項目對各種環境因素及其生態系統可能產生的影響,為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第五條國家鼓勵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以適當方式參與環境影響評價。
第六條國家加強環境影響評價基礎數據庫和評價指標體系建設,鼓勵和支持環境影響評價方法和技術規範的科學研究,建立必要的環境影響評價信息共享系統,提高環境影響評價的科學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建立和完善環境影響評價基礎數據庫和評價指標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