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社會責任金字塔由阿奇卡羅爾1979年提出,他把企業社會責任看作是壹個結構成分,關系到企業與社會關系的四個不同層面,即“企業社會包含了在特定時期內,社會對經濟組織經濟上的、法律上的、倫理上的和慈善上的期望”。
經濟責任。對於企業而言,經濟責任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社會責任,但並不是唯壹責任。
法律責任。作為社會的壹個組成部分,社會賦予並支持企業承擔生產性任務、為社會提供產品和服務的權力,同時也要求企業在法律框架內實現經濟目標。因此,企業肩負著必要的法律責任。
倫理責任。雖然社會的經濟和法律責任中都隱含著壹定的倫理規範,公眾社會仍期企業遵循那些尚未成為法律的社會公眾的倫理規範。
企業自願執行的責任。社會通常還對企業寄予了壹些沒有或無法明確表達的期望,是否承擔或應承擔什麽樣的責任完全由個人或企業自行判斷和選擇,這是壹類完全自願的行為,例如慈善捐贈、為吸毒者提供住房或提供日托中心等。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第五條 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第六條 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準手續。
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