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風險包容度高,實行“高投資門檻、低準入門檻”的制度;
二是,兼包並蓄,不限所有制形式、不限高科技企業;
三是,市場化的摘牌制度,虧損無需摘牌;
四是,較高的投資者門檻,確保投資者具備足夠的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
五是,較低的掛牌準入門檻,不設財務門檻,包容中小企業的各類風險。
(2) 以信息披露為核心:
壹是,不舍財務指標,對企業經營及財務情況的客觀描述不做實質性判斷;
二是,要求充分的信息披露,以供投資者做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
三是,除重大違法違規外,對過往問題只要進行規範並充分披露即可。
(3) 業務體系靈活、高效、便捷:
壹是,周期短,從改制到掛牌,只需6個月左右時間;
二是,步驟少,無須輔導、無須排隊、流程簡單、速度快;
三是,機制活,小額發行豁免、儲架發行、小額快速按需融資制度;
四是,產品多,有定向增發、公司債、可轉債、中小企業私募債等多種融資工具。
(4) 掛牌公司綜合成本低:
壹是,掛牌費用低,大大低於上市成本,並且享有政府補貼;
二是,披露成本低,采取電子化信息披露方式,降低信息披露成本;
三是,審計成本低,不要求披露季度報,半年報無須審計;
四是,合規成本低,無須聘請獨立董事,無須設置專職董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