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三個國家級開發(度假)區和土地儲備機構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渠道發布其他土地供應有關信息。
與土地相關的城市規劃信息由市規劃局負責發布。第二章 土地供應信息的收集、審批和發布第六條 土地供應計劃經市土地儲備委員會批準,市級單宗土地供應方案報經市政府審核同意後,由市土地儲備中心或市國土資源局發布。第七條 昆明市行政轄區範圍內各縣(市)區以及三個國家級開發(度假)區國土資源(分)局負責收集整理土地供應信息,分別報縣(市)區政府或管委會批準後,於每月30日前發布,並報市國土資源局備案。
市土地儲備中心負責收集整理儲備地塊的土地供應信息,進行必要策劃,由市土地儲備中心、市國土資源局自行或委托土地交易機構發布。第三章 土地供應信息發布的內容第八條 本市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的發布內容主要包括:計劃期內各類國有建設用地供應總規模、供應結構、供應布局、供應時序以及供應方式等。第九條 土地供應前發布的信息主要包括:有關土地政策、法規;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擬劃撥、出讓土地信息;地塊的規劃設計條件、區位、周邊環境、片區功能配套及近期建設規劃、土地開發時限、投資價值、市場前景等。
招商引資項目地塊在市政府組織實施項目推介前,應當取得具體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條件。第十條 以劃撥方式供地的土地供應信息發布的內容為土地供應計劃確定的供應總量和供應結構。第十壹條 以協議出讓方式供地的土地供應信息發布的內容包括:土地使用權人、供地面積、容積率、位置、用途、價格等。第十二條 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的商品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出讓公告內容包括:供應面積、位置、規劃設計條件、時序、供應方式。第十三條 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的工業用地,出讓公告的土地供應信息內容包括:具體供應地塊的建設項目要求、投資強度指標、面積、位置、開發整理情況、規劃條件、時序、供應方式。第十四條 土地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結束後,應當對出讓結果進行公示。第十五條 協議轉讓的地塊在成交前公示的內容包括:原土地使用權人、國有土地使用證編號、面積、位置、用途、擬轉讓價格。成交後應當對轉讓結果進行公示。第四章 土地供應信息的發布方式第十六條 本市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在本市主要地方性報刊媒體和政府網站上發布。第十七條 以劃撥和協議出讓方式供地的土地供應、供後信息,在本市主要地方性報刊媒體和政府網站上發布。第十八條 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的土地供應前信息,在本市主要地方性報刊媒體、政府網站和國內知名網站上發布,影響較大的地塊應當在相關交易會和展覽會、園區項目推介活動以及電視、廣播等傳媒上發布,並應通過電子郵件、信函等方式向國內外知名企業推介。第十九條 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的土地出讓公告,在本市主要地方性報刊媒體、市國土資源局網站、省國土資源廳網站和中國土地市場網站上發布;影響較大的地塊,還應當在全國發行的報刊媒體和政府批準的新聞通報會上發布,並應通過電子郵件、信函等方式向國內外知名企業推介。